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為規范單位內部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堅持管理規范、照章行事的原則,確保日常工作的有序開展,現將《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物資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實物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等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學習,并嚴格遵照執行。
附件:1、《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2、《物資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3、《實物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4、《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5、《維修工程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鹽業公司
2014年1月8日
附件: 物資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區公司本級和各單位物資及生產所用的原、輔材料采購行為,降低大宗物資材料采購成本,增加采購行為透明度,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意見》的有關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計劃部是公司物資集中采購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____認真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公司有關物資采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貫徹落實公司物資集中采購管理制度及相關管理辦法。
____研究制定集中采購有關文件、規定、辦法及實施細則。
____依據區公司及所屬單位物資需求申請、編制物資采購計劃;建立物資集中采購計劃臺賬、物資集中采購進場臺賬。
第三條 法律顧問室參與物資集中采購合同的評審,對物資采購合同的法律風險提出法律意見。
第四條 財務部對集中采購的項目成本風險予以評估。
二、集中采購范圍
第五條 生產原輔材料類。生產企業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包括:紙箱;復合膜、編織袋包裝材料;防偽標識;印刷用化工原料;動力鍋爐用煤及其它年用量在50萬元以上(額吉淖爾鹽場100萬以上)的原輔材料。
第六條 周轉使用類物資。所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需的托盤、篷布上報集中后采購金額50萬元以上的,經批準后,統一采購。
第七條 固定資產類物資。所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需的辦公用設備、公務車輛、生產用車輛(含叉車類),集中后達到50萬元以上的,經批準后,統一采購。同一類型的低值易耗品達到50萬元以上的需集中采購。
三、采購申報程序
第八條 由使用單位向區公司發展計劃部申報物資采購計劃。
1、紙箱、復合膜、編制袋包裝材料;防偽標識;印刷用化工原料;動力鍋爐用煤等生產原輔材料,由使用單位上年末提報下一年度年、季、月使用計劃,每個季度第一個月底申報下季度分月使用計劃。
2、托盤、篷布及其它周轉使用類物資年末申報下個年度采購計劃。
3、辦公用設備、公務車輛、生產用車輛(含叉車類)及生產設備年末申報下個年度采購計劃,年中可補報一次,調整采購計劃。
四、物資集中采購方式
第九條 各單位物資采購計劃經區公司批準后,提交第三方產權交易中心,進場公開集中采購。
第十條 對達不到集中采購限額,而又急需的物資,經發展計劃部核準、區公司批準后,使用單位可以自行采購。
五、物資采購合同
第十條 生產原輔材料類。產權交易中心通過招投標或以競價方式確定采購價格和廠家后,由使用單位和中標單位簽訂采購合同,并負責落實招標文件中確定的付款方式、到貨時間、質量保證措施等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周轉使用類物資、固定資產類物資及大宗低值易耗品。產權交易中心通過招投標或以競價方式確定采購價格和廠家后,分不同情況,一是由使用單位和中標單位簽訂采購合同,二是由區公司統一簽訂采購合同。
六、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可單項請示。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不便和問題,請及時向發展計劃部反饋,以便進一步完善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發展計劃部負責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2013年12月
內蒙古自治區鹽業公司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各單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建設效益,保障各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企業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鹽業公司本級及所屬各單位的新、改、擴建設項目(包括區公司投資、企業自籌、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發展計劃部是區公司基本建設管理職能部門,主要負責: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基本建設方針、政策,擬定企業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
——組織編制企業基本建設計劃,落實基本建設項目投資。
——組織建設項目前期論證、立項審查、檢查、協調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各單位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即建設單位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和管理、建設實施、債務償還等負總責。
第五條 基本建設程序
企業基本建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編制企業總體規劃;
2. 依據企業總體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報批(立項);
3. 編制設計文件,報批;
4. 編制年度基建投資計劃,報批;
5. 設備訂貨和施工準備,報批開工;
6. 組織施工;
7. 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必須認真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第六條 企業總體規劃的編制、執行
企業總體規劃是企業進行建設的總綱,是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各單位應根據企業發展規劃,結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認真編制企業總體規劃,經充分論證后報區公司審批。
企業所有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建設以批準的企業總體規劃為依據,項目安排必須符合總體規劃。
第七條 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的編制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立項時,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項目建議,根據批復意見,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區公司審核,上報有關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在每年12月前以書面形式向區公司申報下年度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申報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規模、總投資、資金來源、進度安排、預計當年累計完成投資數,下年度投資計劃。
各單位在申報下年度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時,需書面報告當年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辦法和建議。
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
根據立項批復和年度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1. 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或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邀三家以上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方案競選,擇優選擇設計單位。
2.總投資在10 萬元以內項目(額吉淖爾鹽場50萬元以內),設計文件經區公司備案后即可組織實施??偼顿Y在1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額吉淖爾鹽場50萬元以上),設計文件由區公司審核批復后組織實施。
3.積極推行限額設計。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設計單位按批復文件,控制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總概算控制施工圖設計,在滿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證工程造價不突破投資限額。
4.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按規定委托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 工程招標投標
1.基本建設項目須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建筑工程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根據自治區、盟市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區公司紀委監察部、發展計劃部進行監督、指導。
2.所有招投標項目一律進入建設工程交易有形市場進行,以合理低價中標原則確定中標單位。設備、材料的采購招標要集中進行,不得分散購置,中標條件應以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各項性能參數較優者首選。
3.嚴禁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避基本建設招投標,進行建設項目名招暗定、串通得標、哄抬標價的行為,一經發現,依法嚴懲。
第十條 施工建設
1.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圖紙、開工報告和施工合同組織建設,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嚴禁擅自擴大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2.除政策性材料價格上漲、定額調整、不可預見的地基處理等因素外,項目投資增加只能在批準計劃的5%以內控制。投資超出批準計劃的5%,建設單位必須向區公司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按原計劃批復程序上報調整,調整計劃批準后方可進行。采用固定總價承包合同的以合同約定條款為準,不得隨意變更結算方式。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
1.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的工程竣工報告,組織進行由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備制造商參加的項目初驗,初驗通過后,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區公司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方可交付使用。
2.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須將建設過程中形成的經濟技術資料、相關文件裝訂成冊,提交審查驗收。驗收通過后,及時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并按國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資料歸檔目錄相關要求,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和管理
1.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精神,企業所有建設項目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2.建設工程要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
3.為提高投資效益,要積極推行建設項目施工承包責任制,即包標準、包規模、包造價、包工期、包質量。
4.嚴格實行合同管理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按照《合同法》簽定合同,并嚴格執行。各類合同在執行終止日前,保留一定數量的質量保證金。
5.認真做好基建項目檔案管理工作,確保檔案材料齊全、內容準確、整理系統、移交及時。
第十三條 建設資金的管理
1.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會計制度和區公司的有關規定。
2.建設單位每月25日前及時、準確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和投資完成及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3.工程項目竣工決算書必須報區公司發展計劃部進行初步審查,根據區公司初步審查意見,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預(結)算機構審核。經審查通過后,建設單位方可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四條 其它
1.區公司將定期對各單位基本建設項目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對不按基建程序辦事、工作不負責、工程質量低下的單位,區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追究相關人員領導責任。對觸犯國家有關法律的人員,將移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2.區公司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基本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基本建設工作順利開展。
3.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基本建設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三重一大”相關事項報告制度,高度重視基建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要積極創造條件,協調各方面關系,保證基本建設工作高效有序進行。
第十五條
1.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2年下發的《基本建設、維修工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本辦法由公司發展計劃部負責解釋。
2013年12月
內蒙古自治區鹽業公司
維修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各單位維修工程管理,杜絕浪費和隨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維修費用,提高維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維修工程項目,是指企業為維持簡單再生產,對辦公、倉儲等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修繕、裝修、裝飾;水、電、暖維修改造等工程。
第三條 發展計劃部是維修項目計劃審查和實施管理部門,對維修工程進行管理。
第二章 項目的立項與審批
第四條 維修項目必須經過立項審批或備案程序。對企業突發的搶修工程項目,各單位可進行相應應急處置,在上報相關情況的同時,及時補報維修項目計劃。
第五條 大修理項目(單項維修工程在5萬元以上,額吉淖爾鹽場30萬以上)。項目實施單位應在每年10月底前向區公司提出申請,發展計劃部在實地查看論證的基礎上,提出具體意見,報區公司審批立項,列入下年度維修計劃。
第六條 零星維修項目(單項維修工程不足5萬元,額吉淖爾鹽場不足30萬元)。區公司在每年初根據各單位固定資產數量、資產狀況核定各單位年度零星修理費用,列入財務預算管理年度考核指標。零星項目實施前必須報區公司備案。
第七條 維修工程立項(備案)申請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原因、用途、費用額度、工程地點、工程內容等。
第三章 項目招投標
第八條 10萬元以下的維修工程,可以選擇直接發包方式; 10萬元以上的維修工程,項目實施單位應成立招標小組,選擇不少于兩家施工單位實行邀請招標,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低價中標。
第九條 工程項目招標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所有投標人應提供詳細的工程預算、技術文件。
第十條 維修工程招標工作,應由項目單位有關部門相關人員組成招標小組,組織實施招投標程序,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一條 評標過程中,應當優先選擇掌握先進技術、有豐富管理經驗、隊伍訓練有素、工程質量穩定的投標單位。
第十二條 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存檔備查。
第四章 項目施工管理
第十三條 零星維修項目實行派工單制或現場定額包干制。
第十四條 大修理項目實行維修工程合同管理。項目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明確工程項目的施工具體內容、做法、質量要求、工程造價、工期、付款方式、經濟責任、安全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在施工過程中,項目單位負責對工程項目的投資、質量、進度進行全程管理,并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工程變更洽商及造價控制
一、施工過程中,項目單位要嚴格履行維修工程合同,不得隨意變更項目、材料、標準和期限。施工過程的重要環節,必須經監理驗收許可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二、維修工程項目變更費用的審核:
1.變更項目在標書中已有相同的項目,其費用核定原則上按相同項目價格處理;
2.單項維修工程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單位有關人員應做好變更項目簽證,與社會中介機構共同審核確認。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收到施工單位完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使用單位等有關部門進行完工驗收,驗收材料報區公司備案。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材料一般情況下由工程承包單位自行采購;同種材料數量較大或單項材料市場價格差距較大,項目單位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自采材料(含設備)
施工合同中規定由項目單位確認品質、價格的材料或設備,應組成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小組,實行企業內邀請招標或直接采購。
第二十條 施工隊伍管理
一、施工隊人員實行準入制度,由項目單位負責對其入場人員進行審核。
二、進駐單位的施工隊必須提供人員基本情況表。
三、施工隊伍的日常管理由項目單位有關部門負責。
四、施工隊應按項目單位相關規定交納工程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第五章 項目竣工結算、決算審計
第二十一條 工程核算方式
一、使用派工單的按工時費進行核算。有材料費的,不得突破材料費的100%計算人工費;無材料費的,用工標準由企業按用工日當地市場價核定。
二、實行費用包干的維修工程,按包干費用結算。遇有工程變更,包干費用相應增減。
三、招標工程按審計報告審定的費用結算。
第二十二條 結算方式
一、維修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結算。
二、派工單實行月結制,次月10日前辦理結算。
三、費用包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將工程有關材料(協議書、驗收報告、工程預算書、變更項目清單)報送項目單位。維修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結算。
第二十三條 大修理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將施工單位報送的完工結算進行必要的初審,對在施工過程中明顯不合理取費和工程量、材料單價等逐項審核,施工單位根據初審意見重新調整結算后提交審計材料。
第二十四條 大修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管理部門應向財務部門提出結算審計的書面申請。工程項目結算由區公司審計部門審計或由項目實施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 審核上報應提供下列文件、報表和資料:
一、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圖紙(或工程做法;草圖;示意圖);
二、工程工結(決)算書;
三、工程竣工圖(或竣工草圖);
四、竣工驗收報告;
五、隱蔽工程驗收紀錄,變更事項洽商紀錄;
六、承包合同或協議;
七、自行采購設備、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單等,重大設計變更資料。
第二十六條 審核過程中,維修項目管理部門應負責配合、說明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情況,并向審計部門和造價咨詢單位提供必要的審計依據。
第二十七條 維修工程完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將竣工驗收報告等技術資料存檔,形成歷史檔案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部門及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發展計劃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
內蒙古自治區鹽業公司
實物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物資產處置管理,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實物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物資產處置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據所處置實物資產價值的大小實行分級審批,明確處置權限,規范審批程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公司本級及所屬企業的實物資產處置行為。發展計劃部為公司資產處置職能管理部門 。
二、 實物資產處置內容、程序和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實物資產處置,是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閑置資產、報損報廢資產、廢舊物資、企業專屬基礎設施和其它實物資產等所發生的實物資產處置行為。
第五條 實物資產處置程序。
一、申報。實物資產處置應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以前集中上報區公司審批。資產占有或使用單位對需要處置的實物資產提出處置申請,說明該項資產的歷史、現狀情況、處置理由、方式和預期目標等。
二、審批。所處置單項實物資產原值在20萬元以下的,由發展計劃部、資產管理部和審計部提出意見,報公司審批。單項實物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上的,專題會議審議審批。
三、評估。企業實物資產處置經批準后,要委托中介機構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確定合理轉讓底價。
四、處置。 處置工作完畢,結果報區公司發展計劃部、資產管理部備案。并辦理固定資產賬目核銷或變更手續。
五、已經批準的報廢物資,在處置后其殘值必須入帳,不得帳外處理。
第六條 賬面原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單項實物資產、房屋建筑物及所有車輛處置,報區公司后統一進入自治區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
第七條 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實物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轉讓、出售、置換、報廢等。
三、實物資產處置工作要求
第九條 在實物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有主要責任者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擅自決定進行實物處置的;
二、故意隱瞞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材料,導致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實物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十條 區公司不定期組織對各單位實物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發展計劃部負責解釋,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2013年12月
內蒙古自治區鹽業公司
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和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健康與安全,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公司本級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區公司本級及各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盟(市)、旗(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自治區國資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區公司對各單位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企業依據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兩類,
一類:生產企業;二類:運銷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
二、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區公司是全系統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六條 區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全系統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對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監管督查職責。安委會由區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由發展計劃部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各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負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作好統籌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三、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統籌組織本單位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三、企業其他負責人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該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各單位應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及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生產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九條 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第十條 工會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強化安全基礎管理,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額吉淖爾鹽場、華晶包裝公司、遠通偉業公司要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文件精神,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AQ/T9006-2010),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方案,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最低達到三級標準。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 食鹽安全涉及生產、運輸、倉儲、分裝、配送等多項環節,各單位要依次建立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相應程序等內容,確保食鹽安全、合格和滿足市場供應。
第十六條 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
五、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區公司安委會。
第二十三條 按季度、年度對本單位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制報表,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區公司安委會。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事故劃分等級。
一、按國務院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視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安全生產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二、發生無人員傷亡的安全生產事故,按經濟損失大小分級。
一般經濟損失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較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特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區公司安委辦參與所屬企業安全生產一般事故調查、負責無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以上級別的事故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把保障員工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安全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企業經濟損失作為首要任務,并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區公司安委會:
發生重大經濟損失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一小時內向區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報告。
第二十六條 發生國務院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安全生產事故,按條例規定的 程序要求報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要把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報區公司安委辦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必須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區公司安委辦備案,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各單位應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等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區公司安委辦。
六、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
第二十九條 區公司安委會不定期組織或配合自治區國資委開展安全生產督查,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如在考核期內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重大質量責任事故,區公司安委會依據發生的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的職能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視事故責任輕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區公司安委會依據發生的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扣分處理(具體處理辦法在考核辦法中明確)。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 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條 所屬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處分的,取消其參加該年度區公司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三條 區公司安委會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