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6號
現公布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12月26日
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科學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銷售和儲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的管理,防止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
第六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公示制度,提高食鹽行業信用水平。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鹽業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引導企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食鹽生產
第八條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鹽應當按照規定在外包裝上作出標識,非食用鹽的包裝、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食鹽。
第十一條 禁止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四條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七條 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
第十九條 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禁止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
(三)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
(四)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
(五)外包裝上無標識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鹽。
第四章 食鹽的儲備和應急管理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食鹽供需情況,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食鹽儲備責任。
第二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按照食鹽儲備制度要求,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二十二條 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鹽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與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及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
采取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鹽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鹽業主管部門調查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協作,相互配合,通過政務信息系統等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制度。
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一)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
(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
(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
(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銷售食鹽;
(四)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二)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標識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經營者的行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被處以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鹽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不得擔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前款規定聘用人員的,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鹽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除本辦法的規定外,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鹽加碘工作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漁業、畜牧用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鏈接:
國務院法制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
就《食鹽專營辦法》修訂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 2017年12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食鹽事關千家萬戶。請介紹一下修改《食鹽專營辦法》的背景情況。
答:鹽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性行業,食鹽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1996年5月,國務院發布《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稱原辦法),建立了以食鹽專營制度為核心的管理體制,對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3年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對原辦法作了專項修改,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鹽業體制改革工作,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9次會議和2016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先后審議并原則通過鹽業體制改革方案。2016年4月,《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
落實《方案》確定的各項改革措施,保障鹽業體制改革順利進行,需要抓緊對原辦法進行修改。
問:這次修改《辦法》有什么總體思路和考慮?
答:一是緊緊圍繞《方案》,落實《方案》已經明確和各方面達成共識的改革舉措。二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改革食鹽產、運、銷領域的計劃管理模式,打破區域限制,取消政府定價,引入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三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監管體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問: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此次修改《辦法》對食鹽專營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此次修改《辦法》重點對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批發環節的專營制度作了完善,同時,取消了一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制度。按照《方案》關于堅持食鹽專營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的規定,明確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
二是取消食鹽產、運、銷等環節的計劃管理。刪去了原辦法關于食鹽生產、批發、分配調撥、運輸等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以及核發食鹽準運證的規定。
三是取消食鹽產銷隔離、區域限制制度。根據《方案》關于食鹽流通的規定,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等。
四是改革食鹽定價機制。根據《方案》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的要求,刪去國家規定食鹽價格的規定,明確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等。
問:前幾年發生過“搶鹽”風波,不少人還記憶猶新,大家很關心食鹽的安全穩定供應問題?!掇k法》對確保食鹽供應安全作了哪些規定?
答:我國食鹽生產能力遠大于消費量,供應較為充足。雖然一些特殊情況下出現過幾次搶鹽事件,但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下,經各部門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很重視食鹽供應安全問題?!掇k法》也主要從兩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改革食鹽儲備制度。根據《方案》建立食鹽儲備體系的要求,規定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
二是保障食鹽供應。根據《方案》要求,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同時,規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問:老百姓一日三餐,食鹽不可或缺。修改《辦法》時對確保其質量安全有哪些考慮?
答:確保食鹽質量安全是完善食鹽專營制度的應有之義,為此,《辦法》對食鹽質量安全管控措施作了以下幾方面規定:
一是完善食鹽監管體制。根據《方案》關于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要求,維持了鹽業主管部門負責食鹽專營工作的職責,并增加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是增加食鹽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和公示制度的規定。
三是嚴防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根據《方案》要求,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規定了產購銷記錄制度等。
四是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問:新《辦法》生效的同時,還廢止了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請問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1990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鹽資源開發、鹽場(廠、礦)保護、生產管理、運銷管理等作了規范。在修改《辦法》的同時,我們還對《條例》也作了認真研究,其中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關于食鹽管理的內容,已在《辦法》中作了統一規定。
二是對工業鹽實行計劃管理的內容,按照《方案》關于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的要求,需要刪去。
三是關于鹽場保護的規定,隨著我國有關物權、侵權、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等法律的陸續出臺,已經實現了有法可依。
四是關于開辦制鹽企業許可,目前制鹽企業需要依法取得礦產資源開發、用地、用海等許可,遵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管理等規定,沒有必要重復實行開辦制鹽企業許可。
據此,《條例》已經沒有需要保留的實質性內容,國務院決定予以廢止。
堅持依法治鹽 落實鹽業改革精神
——《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出臺
中國鹽業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宋占京
日前,新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頒布實施?!掇k法》的修訂旨在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中“堅持依法治鹽”的精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依法治鹽制度。此次修訂的《辦法》包括總則、食鹽生產、食鹽銷售、食鹽的儲備和應急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七章共三十六條內容,基本涵蓋食鹽專營管理的各個環節?!掇k法》的修訂為加強鹽業管理,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是堅持食鹽專營制度?!掇k法》再次明確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這充分體現了《方案》關于“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精神,澄清了社會上關于國家取消食鹽專營的誤解。同時,根據《方案》的要求,對食鹽專營制度也作了進一步完善,取消食鹽產銷隔離、區域限制制度,改革食鹽定價機制,釋放食鹽市場活力。
三是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制度?!掇k法》依據《方案》精神,明確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和批發制度,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對“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四是建立生產和采購銷售記錄制度?!掇k法》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時,對未建立生產和采購銷售記錄制度的情形加大了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甚至吊銷企業證書。
五是建立食鹽儲備和應急管理制度?!掇k法》依據《方案》精神,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同時規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以保證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六是建立食鹽市場價格日常監測制度?!掇k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這體現了《方案》關于“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的精神。
七是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掇k法》明確要求“加強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公示制度,提高食鹽行業信用水平”,這充分體現了《方案》關于“加快信用體系建設”的精神?!掇k法》還規定對被吊銷企業證書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高管人員實行5年內行業禁入處罰,加大了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的監管和懲戒力度。
八是建立舉報制度?!掇k法》規定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公開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這體現了社會監管、民主監管的社會共治精神,發揮人民群眾的力量共同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共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九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制度?!掇k法》規定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制度。這體現了《方案》關于“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的精神和中央關于“綜合執法”、“聯合執法”的精神。
《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凸顯五大亮點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消費品工業研究所 蔣國策博士
這次國務院修訂《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1996年《辦法》頒布以來的第二次修訂。第一次修訂是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決定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機構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調整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目的是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本次修訂主要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關于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的要求,為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食鹽專營制度,促進依法治鹽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本次修訂后的《辦法》呈現出五個突出的亮點:
一是立足國情,明確定點產銷制度。為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科學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辦法》立足我國食鹽專營的國情,繼續明確“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在食鹽生產方面,明確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并明確了企業獲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程序。在食鹽銷售方面,明確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并明確了企業獲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程序。
二是與時俱進,注重釋放市場活力?!掇k法》緊緊貫徹《方案》精神,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一些不利于釋放市場活力的規定予以革除。在改革產銷分離方面,明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依法獲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開展食鹽批發業務。在改革區域限制方面,明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在改革運銷管理方面,為貫徹落實國家取消食鹽產、運、銷等環節計劃管理的精神,刪去關于食鹽生產、批發、分配調撥、運輸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以及食鹽準運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改革定價機制方面,刪去國家規定食鹽價格的規定,明確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三是牢守底線,突出食鹽質量安全。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辦法》把食鹽質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食鹽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將被“零容忍”。在加強非食用鹽管理方面,規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鹽等非食用鹽管理,防止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非食用鹽的包裝、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食鹽。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購銷記錄制度。明確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并完善了禁止作為食鹽銷售的產品類別。在加大違法行為懲戒力度方面,對食鹽質量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提高了處罰數額,明確了違法經營企業退出機制和行業禁入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作了銜接,同時做好法律責任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
四是夯實基礎,著力強化民生保障。食鹽是生活必需消費品,其供應安全與否關乎社會穩定?!掇k法》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更加注重增強人民群眾的改革獲得感。在保持價格穩定方面,根據《方案》關于“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的要求,增加了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當食鹽價格發生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的規定。在保障供應方面,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同時規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在加強儲備方面,按照《方案》“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的要求,規定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食鹽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并保持合理庫存。
五是權責明晰,深入完善監管體制。根據《方案》“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要求,在部門職責分工方面,《辦法》明確將食鹽監管分為食鹽專營監督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條線,即在堅持鹽業主管部門實施食鹽專營監督管理的同時,增加了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規定。在部門協作機制方面,為落實《方案》關于各司其職、密切協作的要求,《辦法》增加了部門之間應加強協作,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條款。